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91清申12号
申请人:江苏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泰州市祥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21200400008919,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西路与吴陵南路交汇处(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2020年6月10日,江苏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以泰州市祥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平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祥平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通知了祥平公司,并于2020年6月17日召开听证会。祥平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或异议。
本院查明:祥平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30日,登记机关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31日,祥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经本院初步调查,未有祥平公司自行清算的登记备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祥平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且登记机关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祥平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出现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然其在法定期限内未启动自行清算程序,债权人润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对祥平公司强制清算,本院对其申请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泰州市祥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