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23民初3805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合计为人民币367000元(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1年4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4日为人民币304000元;按每逾期一日加计人民币500元,自2022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4日为人民币63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2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原告根据被告的《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芯片产业园区投资建设项目室外管网及景观工程招标文件》要求,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开标,没有将未开标的原因通知原告,亦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2年3月8日、5月26日先后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两份,承诺限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承担延迟退还的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但被告至今仍未退还投标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2022年1月8日,泗阳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被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应作为民事纠纷受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6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