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申1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建业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号院*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1994年4月2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北京建业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9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建业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第一项(即确认***与北京建业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6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