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业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建业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申1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建业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号院*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1994年4月2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北京建业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9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建业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第一项(即确认***与北京建业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6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