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

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鹿景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1民初4593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56780799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鹿景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琴亭镇勤王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MA35TMRX7J。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赣0981民初45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并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鹿景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银行存款26100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