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

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城市建设拆迁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8民初995号 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太原市城市建设拆迁中心,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115号工会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市城市建设拆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城市建设拆迁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1480167.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为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480167.16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浙丰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0167.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