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4执170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城南工业园。
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神牛路18号2幢201室。
原告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该案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依照该判决书履行偿清申请人10,058.15元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2个本院已依法冻结,此外被执行人亦暂无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的10,058.15元,已执行0元,尚有10,058.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我院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4执17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案件终结后,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