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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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1181民初1049号

原告: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372498394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物资贸易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054178605X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男,1965年8月9日生,身份证号为××,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34005716Q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原告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物资贸易分公司、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山西汾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物资贸易分公司同意与原告和解,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计681元,由原告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