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民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上诉人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2019)新4325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催交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贾 晓 霞
审判员 阿斯哈尔哈布德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