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民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上诉人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2019)新4325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催交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贾   晓   霞

审判员 阿斯哈尔哈布德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