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24民初2864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功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112-118号3幢2196室。
法定代表人:张其,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宝华,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功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鲁0724民初28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且被申请人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科力华电磁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树宝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高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