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陕0522执保337号 保全中心: 关于申请人咸阳自强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潼关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你中心移送的(2023)陕0522民初677-1号民事裁定书,我局已对被申请人潼关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予以了冻结,查封了**、***名下不动产,本案在申请人咸阳自强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范围内足额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