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27财保264号
申请人:****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MAC68QDB1W。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恒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31211848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申请人:***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7D28TD5U。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人****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昆明恒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账号为:0100********的银行账户;***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昆明官渡农村信用联社关上支行,账号为:0400********账户予以查封保全,保全金额为32万元。申请人****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353019125000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昆明恒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的银行账户0100********,被申请人***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官渡农村信用联社关上支行的银行账户0400********,保全金额为32万元。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