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台州利伟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大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03民初9553号
原告:浙江台州利伟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058317668T,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75018,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台州利伟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伟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大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利伟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以被告大源公司已主动向原告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利伟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台州利伟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浙江台州利伟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