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04民初9995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7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河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750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大源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