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源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某某泰门窗厂、浙江大源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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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3310号
原告:台州市***泰门窗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洪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G20M65X。
经营者:杨克林,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洪屿村17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婕怡,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从深,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河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75018。
法定代表人:叶六妹,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先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148133977Y。
法定代表人:叶仁兰,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西路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1082472660445Y。
法定代表人:崔融,系医院院长。
原告台州市***泰门窗厂、被告浙江大源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台州市***泰门窗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台州市***泰门窗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洋洋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屈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