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11执681号
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原建材二五三厂)申请执行宣城库牌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
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银行账户内存款金额较小,本院已予以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价证券持有信息。
车辆信息
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工商投资股权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对外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本院委托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限制高消费令名单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另,被执行人在本省范围内另涉两起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分别为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和江阴市人民法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方便的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1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书记员 陈亚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