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憨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憨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8705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上海憨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638号5幢106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1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憨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