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鼎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105民初5697号 原告: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洪历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59777878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兵,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鼎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阳路19号南宁大商汇商贸物流中心南宁大商汇国际住区7号楼八层8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BHJD2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鼎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鼎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 原告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0823.5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双倍资金占用费3790元(以30823.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1月13日起暂计至2022年4月24日,资金占用费为1895元),以后另计至还清为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律师费10000元;4.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L200118DL),原告向被告购买云母带等货物,后因原告生产需要,于2020年8月3日再次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L200128DL),向被告购买价值30100元的货物,两份《采购合同》均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货物验收、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作出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供应了货物,但原告在使用案涉货物进行生产时,发现被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2020年11月25日经过原告检测,发现被告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原告的正常生产的需要,原告遂与被告商量退货事宜,经过核算,质量不合格需要退还的货物总价值为30823.54元。2021年1月12日,被告将不合格的货物悉数运回,但之后被告既未提供新货物,亦未退款给原告,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协商退款事宜,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退还货款。被告提供不合格货物与拒不退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被告除退还原告30823.54元货款外,还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双倍赔偿原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费、运输费,律师费等。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广西鼎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7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广西纵 —3— 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L200118DL)。2020年8月3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L200128DL)。两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塔盘式云母带,用于生产加工。两采购合同对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金额、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采购合同第八点货物验收第2点“供应材料应出厂检测合格,且质量应满足甲方现有生产设备正常使用,部分技术项目需在适用过程中进行验证的,如生产使用本合同材料出现工序产品不合格的,视为本合同材料不合格,乙方需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更换、补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因退换货等导致乙方逾期交货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采购合同第九点违约责任第2点“......因乙方产品质量瑕疵或数量短缺等问题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双倍赔偿所有损失,该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乙方索赔所支付的检测费、运杂费、施工费、误工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货物。原告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广西鼎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汇票载明票据金额43000元,承兑银行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出票日2020年11月3日,到期日为2021年5月3日。2020年8月24日被告广西鼎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总金额为43665.04元。 2020年11月原告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其向被告广西鼎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的塔盘式云母带存在质量问题。2020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广西鼎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告知函,协商退货物事宜。2021年1月12日出具提货委托书,委托货车司机***通过车牌号为桂A6××**的货车将存在质量问题的975.5千 —4— 克,含税总价30823.54元的塔盘式云母带运回。 2022年4月25日原告与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律师服务为5000元。2022年5月12日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元。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与被告签订《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编号:CL200118DL、CL200128DL)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恪守合约,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货款,被告应向原告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但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纵览集团采购退料单》载明,被告从原告处提回货物共计974.5KG,含税价款30823.54元。根据《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第八点货物验收第2点以及第九点违约责任第2点的约定,因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原告退回被告的货物。该退回货物的买卖合同解除。根据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相应货款退回给原告。故原告关于退还货款及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双倍律师费10000元。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且按照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收费标准为每件1000元至10000元,涉及财产部分按比例收费,其中10万至50万元的按4.5%的标准收费。原告主张的服务费属于正常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5— 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一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鼎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退回原告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货款30823.54元; 二、被告广西鼎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0823.54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7.7%),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鼎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58元,由被告广西鼎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6—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