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51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28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洪历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兵,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诉讼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