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赣滇轻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81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开发区家园巷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68825240F。
法定代表人:赵中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进国,云南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飞,云南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赣滇轻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澄江县九村镇工业园区东溪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MA6K8ALR10。
法定代表人:费荣飞。
云南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赣滇轻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042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截止目前,在本院共涉案17件,涉案金额800万元左右,所涉案件均未履行完毕。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给予信用惩戒的执行措施;
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住房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在微信、支付宝内无存款。其公司名下财产、账号,本院已依法另案查封,但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涉案金额较大,被执行人云南赣滇轻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在的场地系租用,公司内除简易的彩钢瓦大棚及三台设备、砂石料和水泥制品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不高,与涉案金额比例悬殊较大,如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公司将破产倒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公司内财产,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询问,其法定代表人费荣飞表示:公司现在比较困难,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公司目前还有200万元左右的材料款未收回,具体什么时候能收回也不能确定,但在公司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会逐步偿还。
截止目前,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01150元暂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费1417元也未缴交。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2)云0481执6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俊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