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2民初2875号
原告:******镇***灯具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2MA6LLFHT8G。
住址:******镇红卫街6-4号。
经营者:陈金荣,男,1972年08月01日出生,浙江省仙居县人,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定华,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307R。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北郊茨坝。
被告:云南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中瑜,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68825240F。
住址:云南省曲靖开发区家园巷52号。
被告:大姚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以海,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3095643733。
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环城西路福海花园A1幢005号。
被告:陈建云,男,1978年05月21日出生,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灯具超市诉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姚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建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灯具超市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灯具超市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灯具超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7.00元,减半收取548.50元,由原告******镇***灯具超市承担。
审判员 胡 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庞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