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镇法恩莎卫浴销售中心、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2民初2874号
原告:******镇法恩莎卫浴销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2MA6NABL31Y。
住所地:******街道大商汇B3幢1002-1008号门面。
经营者:张家杰,男,生于1986年8月16日,云南省***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为***,现住***。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定华,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307R。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北郊茨坝。
被告:云南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中瑜,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68825240F。
住址:云南省曲靖开发区家园巷52号。
被告:大姚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以海,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3095643733。
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环城西路福海花园A1幢005号。
被告:陈建云,男,生于1978年5月21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原告******镇法恩莎卫浴销售中心诉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元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姚县福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建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受理后,原告******镇法恩莎卫浴销售中心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法恩莎卫浴销售中心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法恩莎卫浴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00元,减半收取206.50元,由原告******镇法恩莎卫浴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杨德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清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