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31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鑫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立。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9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四川省兴鑫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xxx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x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限制其高消费;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后,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账户内余额xxx扣划至本院。因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鑫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9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方钦少
审判员 陈 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