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矿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地矿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181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互助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4178Y。
法定代表人:高志俭,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地矿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北角太和花园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4078564N。
法定代表人:高文成,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0)豫0403民初27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地矿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1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伟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庞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