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矿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地矿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万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318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地矿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东环路交叉口大和花园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4078564X。
法定代表人:高文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万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骑岭乡田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126575029。
法定代表人:李彬彬,该公司经理。
关于河南地矿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万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豫048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工程款53217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2021年9月24日、12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
三、2021年10月25日,通过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万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李彬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1年11月16日,执行法官到法定代表人李彬彬家调查询问,据李彬彬之父介绍,该厂早已停产,李彬彬只是形式上的法定代表人,现已长期外出打工,该厂暂无履行能力。
本案的执行标的额共计532172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目前已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志军
审判员  刘帅杰
审判员  于延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