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民初1198号
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互助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4178Y。
法定代表人:高志俭,董事长。
被告:河南地矿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东环路交叉口太和花园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4078564N。
法定代表人:高文成。
本院在审理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地矿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日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伟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