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渝0155民初1753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长江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
原告重庆市万州长江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渝东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提出相应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也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万州长江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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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