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16591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某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万州某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某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某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某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1元,减半收取计1855.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某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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