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26民初196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立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合力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镇红旗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合力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以收集证据等方面原因,继续诉讼将处于不利地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立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合力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