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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高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02民初741号 原告: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782956161C,住所地:惠州市江北33号小区运恒嘉园2层01号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杨睿,系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高宝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5185835,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10区22栋B座2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成远带、***,均系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高宝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睿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成远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设计石岩羊台山龙兴花园工程施工图,设计费127.22万元,并根据原告的实际工作量阶段性结算设计费。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已于2013年7月5日履行了第一、二阶段的设计义务,完成了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及交付工作。被告在合同生效后如约履行了第一阶段30%的预付设计款人民币381660元,但剩余的施工图设计费余款890540元被告至今没有如约履行支付义务。按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原告交付施工图后五天内支付50%的设计费636100元,主体封顶后十天内应支付10%的设计费127220元,在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应支付10%的设计费127220元。但截止起诉日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设计费余款,但被告已明确拒绝支付设计费余款。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图的设计及交付工作,而被告拒不支付剩余设计费用的行为违背诚信,已构成根本违约,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立即支付设计费余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由惠州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结合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方,贵院作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施工图设计费用余款人民76332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449.8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深圳市宝安高宝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在签订后并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第五条约定,实际设计费按实际的建筑面积乘以单价核定,多退少补。另外该合同第7.2条也约定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建缓健,属发包人与设计人双方所不能预见的情形,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设计人可不予退还。尚未支付的不再支付。根据合同的约定,本合同签订以后该项目就已经停建了,至今还是空置,没有建有实质的一个建筑物。原告主张支付拖欠的声誉设计费,没有任何的事实和理由。第二,原告主张设计费的诉讼时效已过,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26日就已经签订了合同,至今已远远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等。2013年3月26日,原告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人)与深圳市宝安高宝实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设计龙兴花园。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等各1份,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方案图文本6份、效果图(单体效果图、鸟瞰图)2份、施工图(建筑、结构、给排水、排污、强电、弱电、消防、避雷)10份。本合同约定设计费127.22万元。第五条约定: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占设计费30%为38.166万元,付费时间为设计合同签定后五天内;第二次付费占设计费50%为63.61万元,付费时间为施工图交付后五天内;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为12.722万元,付费时间为主体封顶后十天内;第四次付费占设计费10%按实际设计费12.722万元剩余部分付费,付费时间为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实际设计费按实际建筑面积乘以单价核定,多退少补。本设计费不含发票费用。第7.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发包人不再承担逾期违约金,但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属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所不能预见之情形,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设计人可不予退还,尚未支付的不再支付。 本案庭审中,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载明了***拥有提交换发被告营业执照的申请材料以及领取被告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的权限,代理期限至2017年2月9日,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9日。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被告已支付了38.166万元工程设计费给原告,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原告将8份龙兴花园建筑结构、水电蓝图交接至***,并有签收记录为证。被告称没有收到上述图纸以及否认***经过被告的授权。后因涉案工地的用地许可与规划许可无法办理,导致涉案工地至今无法开工建设,有被告提供《场地租用合同》及照片、光盘录相为据。原告在庭审中主张涉案工程已建设一层,但未提供现场勘查的证据(如照片)等。 本院对本案的审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告具备相关设计的经营许可,其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法严格执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双方确认被告已支付第一期设计费38.166万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争议的第二期与第三期设计费用共763320元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工程至今因未施工建设,有被告提供的《场地租用合同》及照片、光盘录相为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已施工一层楼,既未提供其在工程设计前应掌握的涉案土地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批准文件(按合同约定必须先提供以上两批文后开始设计),也未提供工程现状的相关证据(相片等),为此,对于原告以上主张因缺乏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虽根据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与签收记录可认定***代表被告接收了原告提交的龙兴花园建筑结构、水电蓝图,同时,按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应在“施工图交付后五天内支付50%即63.61万元的设计费”,但根据合同第7.2条“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属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所不能预见之情形,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设计人可不予退还,尚未支付的不再支付。”的约定,因涉案工程至今停建,为此,原告对于已付的设计费38.166万元不予退还,被告对尚未支付的设计费不再支付。故原告现要求被告继续支付第二期、第三期设计费共763320元的支付条件因缺乏事实,证据不足而不成就,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47.7元,由原告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当庭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