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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和安达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民终6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968号金都水岸大厦1515号。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和安达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NH2栋2406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菊花一路8号办公楼9楼西面。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远顺湖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和安达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安达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2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顺湖南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湘0102民初21795号民事判决;2、判令被上诉支付方案设计费给上诉人。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和钢结构施工资质非法施工电梯井基础承台,被上诉人现场施工人员也不按国家施工规范施工,无法提供原材料的送检报告和混凝土强度、钢筋焊接等试验报告,也没有施工隐蔽记录和验收资料,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电梯业主要求拆除被上诉人施工的电梯井基础承台,与上诉人无关。1、一审诉讼程序不合法。上诉人申请延期开庭后,上诉人没有收到正式开庭通知书。2、上诉人按合同按约定的内容已完成全部内容,被上诉人认可后并已支付完费用,如果上诉人没有完成合同内容,被上诉人不可能不支付费用。3、被上诉人提供的拉拔试验不合格,因为被上诉人施工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拉拔强度,拉拔检测时被上诉人施工的混凝土拉拔破坏,与上诉人加固粘刚无关。4上诉人有粘刚加固检测,检测报告合格。5、上诉人的粘刚加固复核计算合格。6、被上诉人基础没有隐蔽记录,原材料没有送检,被上诉人施工的基础混凝土强度只有C10,而设计基础混凝土强度为C30。7、被上诉人拆除原电梯井基础没有按合法的程序进行,应该由有房屋鉴定资质单位鉴定结构不安全、无法加固电梯井基础后,且报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8、被上诉人电梯井基础桩未验收。 和安达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一审程序合法。二、根据双方合同第7条的约定,我方已经全部支付了3.8万的合同款项。上诉人没有完成合同内容,根据合同约定,如果质检不合格,需要返还被上诉人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如果产生额外的费用,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三、设计方案费我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支付了8500元,有付款截图。 **公司未陈述意见。 和安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远顺湖南分公司、**公司向和安达公司退还工程款38000元;2、判令远顺湖南分公司、**公司向和安达公司支付检测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远顺湖南分公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安达公司承包了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机关宿舍3栋一单元加装电梯工程,远顺湖南分公司系该工程的设计方。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了工程质量不达标的情况,和安达公司将该工程委托给远顺湖南分公司进行重新设计和施工。双方于2020年8月17日签订《加装电梯设计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于和安达公司委托的原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不达标,和安达公司已要求原施工方暂时停工,和安达公司发包给远顺湖南分公司完成以下施工内容:一、施工地点为长沙市芙蓉区政府机关宿舍3栋一单元;二、发包方式为包设计、包工、包料(一条龙交钥匙工程);三、施工内容为:1.设计图纸所述的电梯井道桩基础:9个洛阳铲,新增阳台桩基础:5个洛阳铲、电梯井道与地梁结合处2个人工挖孔桩;2.设计图纸所述的钢筋混凝土地梁、垫层、650mm钢筋混凝土地板、正负0以下(含正负0)电梯井道四周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正负0以下(含正负0)电梯井道四根钢筋混凝土立柱;3.施工过程中,若需对已完工的和其他位置进行破坏,须重新修复;4.远顺湖南分公司应对本合同第三条第1、2款内容设计变更后,对上述内容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整改、加固、重建等多种方式,并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保质保量完成上述施工内容,达到设计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验收标准;……五、工期约定,和安达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七天内完工,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六、质量标准,远顺湖南分公司应认真按照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如工程质量达不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条件,远顺湖南分公司应按要求返工、整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整改的费用。***湖南分公司施工达不到政府部门验收标准无法完成合同约定内容,须返还和安达公司已付款项,并承担由此对和安达公司产生的所有损失。七、工程款支付方式,全包价38000元,签订合同支付28000元,工程完工后支付10000元。合同签订后,和安达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30日、2020年9月7日向远顺湖南分公司转账支付19000元、9000元、10000元。合同签订后,远顺湖南分公司即进场施工,于2020年9月7日完成施工。2020年9月11日,和安达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远顺湖南分公司的负责人***,要求其委托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远顺湖南分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检测报告。2020年9月18日,和安达公司向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顺公司)及远顺湖南分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司与贵司已多次沟通、协调,要求贵司出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合同内容的质量安全鉴定报告,鉴定合格后才能报至政府主管部门(质安站)进行验收,同时对业主方进行汇报。贵司联系的两家检测机构分别对该电梯井道进行了检测,检测机构的现场检测人员均表示加固施工内容未按图纸施工,达不到设计标准,且说明若需出具鉴定报告,结论将会是不合格。我司与贵司签订合同至今已有一月有余,业主方反应非常强烈,若贵司的施工内容无法达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合格的鉴定报告,我司请求贵司退还已付费用。”2020年9月21日,和安达公司再次向远顺公司及远顺湖南分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司与贵司已多次沟通、协调,并于2020年9月18日对贵司送达了工作联系函,要求贵司出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基础结构安全性的安全质量综合鉴定报告,同时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返工(比如拉拔试验抽查不达标,若不返工,已对原结构造成了破坏),但仍未果。现业主方已对我司发函,若我司不能在2020年9月23日前出具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鉴定报告,将会对我司采取法律诉讼途径。我司郑重告知,若贵司在2020年9月23日仍不整改并不能出具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鉴定报告,我司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并依据该报告要求贵司退还已付款项、另行委托施工方整改、对贵司进行法律维权。”2020年9月23日,和安达公司委托湖南智城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对远顺湖南分公司设计及施工的加固工程进行检测,该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认为,远顺湖南分公司的该加固工程施工质量不满足加固设计及《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要求。和安达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8000元。此后,远顺湖南分公司未对不合格的施工内容进行修复,和安达公司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了拆除重建。另查明,远顺湖南分公司系远顺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远顺公司的名称于2021年8月17日变更为**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和安达公司与远顺湖南分公司签订的《加装电梯设计及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和安达公司已依约向远顺湖南分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8000元,远顺湖南分公司应当依约保质保量完成施工,若施工达不到政府部门验收标准无法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和安达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远顺湖南分公司返还已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经湖南智城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检测,远顺湖南分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为不合格。远顺湖南分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和安达公司要求远顺湖南分公司返还已付工程款38000元和检测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远顺湖南分公司系**公司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和安达要求**公司对远顺湖南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湖南省和安达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38000元;二、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湖南省和安达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元,由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有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湖南湘桓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据二《***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能否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尚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程序是否存在不当之处。上诉人主张其一审未收到开庭传票。经查,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通过短信送达方式向远顺湖南分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且于2022年2月24日电话再次提醒远顺湖南分公司开庭时间。远顺湖南分公司虽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但远顺湖南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延期审理的情形,一审未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一审程序并无不当之处。二、远顺湖南分公司是否应当构成违约及是否应当返还和安达公司已付工程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远顺湖南分公司应当依约保质保量完成施工,若施工达不到政府部门验收标准,无法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和安达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远顺湖南分公司返还已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但根据和安达公司一审提交的检测报告,远顺湖南分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被认定为不合格。远顺湖南分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不合格系和安达公司的原因导致,但是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远顺湖南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施工,构成违约,和安达公司要求其返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于法有据,一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三、关于方案设计费。远顺湖南分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出反诉,故对于其要求和安达公司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远顺湖南分公司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远顺湖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广东远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 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