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5383号
原告: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流路735号15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孙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创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九号永和国际24楼2401号。
法定代表人:景文虹。
原告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创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