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902民初7654号
原告***,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文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一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彩。
被告张自恩,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南慧铭,河南惠信律师事务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红权
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卫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