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585民初1284号
原告:姜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三原告),上海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三原告),上海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原告姜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牛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太仓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姜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牛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姜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牛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姜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