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嘉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8民初14109号之一 原告:海南嘉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长堤路长堤中心商业楼五楼B栋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5109962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崧泽大道2088号二层F区2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24269025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嘉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嘉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5.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嘉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