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3民初3998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上海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南游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茆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