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

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执4323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龙江路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98685912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51号院3号楼B塔3层3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AG726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7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因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10万元。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存在在先冻结,本案于2022年8月1日和10月14日作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无车辆、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调查,本院不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案款全部未到位。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7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