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5314号
原告: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龙江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9868591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影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恩波大道718号(城东***城内C区4062-4100、4116-42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GK2KE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影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计986元,由原告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