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

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影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5314号 原告: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龙江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9868591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影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恩波大道718号(城东***城内C区4062-4100、4116-42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GK2KE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影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计986元,由原告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