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

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天津福泰瑞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13执5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龙江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福泰瑞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天重道2号1-102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福泰瑞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5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主要为:1.2022年11月11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22年11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可供执行财产;3.2022年11月24日,我院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4.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月9日、1月28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可执行财产;5.2023年1月1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1月21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期限一年。 2023年2月1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