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1111号
原告: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龙江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住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四会大道中四会广场一座第四层4001号铺位。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东角头半岛城邦花园一期商业2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准予原告芜湖影星巨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