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302执13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15665834R,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汉江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4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654489666,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3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给付货款49,3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16.00元。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证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款本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