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405民初1113号
原告: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湖北天工),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汉江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湖北天工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湖北天工销售经理。
被告:鹤岗市鹤楠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兴安区经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岗市鹤楠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天工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工因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