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03执恢1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卫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共计300000元。二、被告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共计14624.99元。案件受理费6019元,由被告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513元,本院已冻结513元,对此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扣划。 2.**被执行人有东风牌汽车(车牌号:豫D×××××),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反馈为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 3.**被执行人有东风牌汽车(车牌号:豫D×××××),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反馈为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 4.**被执行人有东风牌汽车(车牌号:豫D×××××),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反馈为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 5.**被执行人有捷达牌汽车(车牌号:豫D×××××),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2021年7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6.**被执行人有奥迪牌汽车(车牌号:豫D×××××),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2021年7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7.**被执行人有厦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G953的轮式装载机的机器设备一辆,本院依法委托河南中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75000元,于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2月4日在本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2月25日在本院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运发纸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工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