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2执1397号
被执行人: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66612-6,单位地址淄博市高青县台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关于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鲁0302刑初4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刑初48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的判决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刑初48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的判决事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