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凯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322民初2217号 原告: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台湾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63666126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湖北中凯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沉湖基地总公司军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77755236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风川润化工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凯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中凯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风川润化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中凯公司支付欠付货款315601.00元及利息损失32129.02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9日);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自2018年8月10日至还清日止的利息;3、判令所有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至2016年10月原告与被告存在多年的合作关系,共签订十份产品购销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原材料氯代乙醛缩二甲醇、氯代乙醛缩二乙醇,原告根据合同要求按时发货并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金额共计1118435.00元。截止2016年9月份,被告多次通过电汇或者承兑的方式给原告付款742834.00元,剩余欠款一直拖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支付货款,后于2018年2月12日支付欠付货款30000元,2018年6月25日支付300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5601.00元。综上所述,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经一再催要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湖北中凯公司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6年10月原告齐风川润化工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凯公司共签订十份产品买卖合同,被告湖北中凯公司购买原告齐风川润化工公司氯代乙醛缩二甲醇、氯代乙醛缩二乙醇等产品,原告齐风川润化工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原告齐风川润化工公司给被告湖北中凯公司提供氯代乙醛缩二甲醇时间、数量、价格及其货款等情况如下:1、2014年9月25日,2000千克,单价69元/千克,总额138000.00元;2、2014年11月13日,2000千克,单价69元/千克,总额138000.00元;3、2014年11月28日,1000千克,单价74元/千克,总额74000.00元;4、2014年12月3日,1000千克,单价74元/千克,总额74000.00元;5、2015年1月9日,1000千克,单价74元/千克,总额74000.00元;6、2015年1月19日,1000千克,单价74元/千克,总额74000元;7、2015年9月8日,2000千克,单价72元/千克,总额144000元;8、2015年11月28日,2000千克,单价65元/千克,总额130000.00元;9、2015年12月31日,1000千克,单价65元/千克,总额65000.00元;10、2016年4月29日,1400千克,单价65元/千克,总额91000.00元。原告向被告履行氯代乙醛缩二乙醇时间、数量、价格及其货款情况如下:1、2015年3月4日,200千克,单价80元/千克,总额16000.00元;2、2015年10月20日,220千克,单价85元/千克,总额18700.00元;3、2015年12月31日,500千克,单价85元/千克,总额42500.00元;4、2016年9月30日,413千克,单价95元/千克,总额39235.00元。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上销售金额共计1118435.00元。截止2018年2月12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2834.00元,尚欠315601.00元。另查明,被告迟延履行给原告造成损失32129.02元。 本院认为,原告齐风川润化工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凯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湖北中凯公司尚欠原告齐风川润化工公司货款315601.00元货款事实清楚,应予偿还,并且应当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经济损失。被告湖北中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中凯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15601.00元; 二、被告湖北中凯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经济损32129.02元(2018年8月9日以后损失按实际所欠货款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8.00元,由被告湖北中凯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