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执行用)
(2018)鲁0322执1365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住高青县台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万科药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万科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10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4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如下:受理福建万科药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于2018年11月10日向高青县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告知函各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322执13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