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中凯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2执155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台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凯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沉湖基地总公司军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齐风川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凯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2执15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