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525民初8686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火花村2组8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6********。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办事处沿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78018929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一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40886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与被告毕节市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不予准许,后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