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6464U。
法定代表人:李瑞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铁瑜,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宜昌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3400797X。
法定代表人:何建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宜昌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3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查明,本院委托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通知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8元,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亦未办理缓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昊
审判员 王瑞菊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彭先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