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吕梁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离民一初字第82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梁市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吕梁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梁市***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