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82执保515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泰王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5787209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潍坊圣新中频设备厂,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街友爱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62528712C。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泰王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圣新中频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鲁0982民初4050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潍坊圣新中频设备厂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